添加微信好友在线兑外币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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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12-28 20:14

私加微信兑换外币

谁知资金“有去无回”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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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

原告何某因出国需要兑换外币,通过某微信群添加了被告黄某微信,得知被告黄某处有剩余的外币,可以低于市面上的价格与其进行交换。经沟通后,原告向被告转账人民币合计7千余元。被告收款后并未按约向原告支付所需外币,原告遂要求被告返还所收款项。但被告拒绝返还,原告诉至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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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审理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外汇管制制度以维护金融安全,公民兑换外币应当通过金融机构的合法渠道进行。被告不具备合法从事外币交易的资格,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兑换外币的行为因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。而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七条、第五百零八条,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”的规定,合同无效的后果是返还财产。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,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,而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。因此,被告应将原告兑换外币的人民币7千余元返还给原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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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、变相买卖外汇、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,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金额30%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违法金额30%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;各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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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提醒

在我国,私下兑换外币属于违法行为,无论兑换外币还是换取现金,务必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办理,以确保个人资金安全。兑换外币一定通过正规流程去银行咨询办理,切勿轻信高兑换率外币信息。一旦发现诈骗行为,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,并保留好相关证据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。